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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6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自主创新成果
申请国外专利可获资助
王璐

本报北京5月31日讯 记者王璐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日前发布《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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