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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滥发短信广告属侵权
马立群

自从手机变身为商家发布盈利性广告的平台后,不管你是厌恶,还是愤怒,你的手机都在无可奈何地接收着短信广告,你也只能日复一日地忍受着短信广告没完没了的骚扰。

作为通讯工具,手机属于用户的私有财产。短信广告骚扰手机用户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广告的载体都要依法取得许可。但用短信作为广告载体是新事物,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说法。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事实上,用户自购买手机并入网之日起,就与无线服务供应商达成了一种消费合同,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用户发布盈利性短信广告,并变相强迫用户接收,就是一种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只是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以商家不断发布的短信广告而存在。

要彻底扭转这一状况,就必须把手机短信广告的统一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三者结合起来。目前,涉及手机短信服务管理的法规有手机短信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这还很不够。此外,我国法律对手机用户的隐私权也没有明确规定,出现短信广告侵犯手机用户隐私权的情况时,用户很难得到相关法律救济,寻求到民事赔偿。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不力。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法律应对发布短信广告的商家和无线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市场上的主流手机都具有信息台功能,若商家采用手机短信形式发布广告,则必须事先与无线服务供应商达成协议,再由无线服务供应商,根据用户在手机信息台中对该项服务进行选择的情况加以发送。换句话说,就是将接收权彻底交给用户。如商家绕过无线服务供应商直接给用户发送短信广告将被认定为民事侵权,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追责。当然,这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总之,只有在商家、无线服务供应商和手机用户之间依法建立起信任、合作的机制,才能让短信广告有合法的起点和落脚点。因为当三者在发送与接收、服务与被服务、信息供给和需求过程中无法达成自主、自愿,同时又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时,手机短信广告的功能一定会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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