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逐渐普及的大背景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和非法讨债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
近日,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时开展了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行动。这是我国公安机关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首次大规模专案行动,并取得了显著战果。
成都一位房地产销售人员程某在一家高档家具城,意外看到销售记录中的一些“富人”名字,上面有联系电话及送货地址。在一番讨价还价后,程某花了2000元钱,把这张“通讯录”复印件买到手。他凭借这张买来的名单,再一一向每个人推销楼盘,最后程某成功卖掉了几亿元的楼房,他自己也因此收获到了丰厚的提成。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廖进荣介绍说,受害者涉及广泛,不管你是谁,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
信息犯罪网络覆盖全国
4月20日,经过4个多月连续奋战,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公安部部署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一举抓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
“当前,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调查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公安部集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打击此类犯罪的专案,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意义重大。”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表示。
“这次行动最突出的战果之一,就是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现了全环节侦破。”刘安成说,此类犯罪层次较多、关系复杂,总体上可分为源头、数据平台、非法调查类公司三个层次。
其中包括:部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有机会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是泄露信息的“源头”,隐藏较深;直接从“源头”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向各地批发、零售信息的同时,相互不断买入新的信息,掌握着海量数据,构成兜售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一批非法调查、讨债公司购买信息后,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第三层次。
“无论是源头、数据平台,还是非法调查公司,每一个犯罪环节都有利可图,而且是低成本、高收益的暴利。”廖进荣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此类犯罪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巨大信息犯罪网络。一些数据平台掌握着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有的能够提供全国的个人乘坐航班信息,有的提供全国工商档案查询,有的专门提供各银行账户信息。
“从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分子遍布各地、各个行业和部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他们彼此之间可能并不认识,借助互联网实时、快捷地进行交易,在虚拟空间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犯罪网络。”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安成说。
“我们掌握的大量证据显示,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大都是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内鬼’。”廖进荣说。在各地挖出的“内鬼”中,有公务员,也有企业职工,有正式员工,也有临时聘用人员,涉及金融、电信、教育、医院、国土、工商、民航等各个行业。
中国移动成都市金堂县福兴镇网点的营销经理向某某,就是被挖出的“内鬼”之一。他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私存了大量中国移动用户信息,并提供给倒卖信息的不法分子。
违法犯罪猖獗危害严重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逐渐普及的大背景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日益突出。
2011年10月,公安部组织对此类犯罪开展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此类犯罪活动极为猖獗,犯罪网络覆盖全国,涉案信息内容包括金融、电信、教育、医疗、国土、工商、公安、民航等多个部门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源头,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量应由国家机关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外泄,被非法买卖的个人信息内容包罗万象,令人触目惊心,对国家信息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二是极易引发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各种新型犯罪。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批量买卖和泄露,已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比如说,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屡打不绝,屡禁不止,未能有效封堵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源头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黑恶犯罪合流,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各地已侦破的黑恶犯罪案件中,有的黑恶势力雇佣、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开展“调查业务”,有的非法调查公司直接蜕变为黑恶犯罪组织。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骗子对受害人个人身份如银行账户等信息非常熟悉的情况下,受害人特别容易上当受骗。”廖进荣说。
据介绍,公安机关此次开展集中行动,主动重拳出击,目的就是要深挖“源头”、揪出“内鬼”、拔掉“毒瘤”,摧毁非法数据平台,打掉依赖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活动,遏制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疯狂势头,为民除害、为民谋利,回应百姓关切,这是得民心、顺民意之举。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坦言,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光靠公安机关打击还远远不够,对付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还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
对此,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民众,切实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要用法律管住信息泄露
“在打击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管理还有待完善,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尚不够明确,量刑和惩处也有模糊和力度不足之虞。”刘安成说。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方面,一个尊重公民个人信息的诚信制度需要尽快构筑起来。这不仅有赖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赖于掌握信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完善的切实具有可操作性、惩罚性的追责制,还有赖于广泛的宣传教育,让“泄露、倒卖”信息违法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来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据了解,目前,我国约有40部法律、30部法规和近200项来自工信部、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
虽然“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内容较为分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刘九如坦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当下还只是顶端刑法有规定,却严重缺少一般性法律、行政执法体系等末端制度设计。
买卖信息、非法调查过程中,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多通过互联网联系,相互不认识,而被调查对象对此全不知情,因此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传统的侦查办案方法难以收集相关证据,再加上刑法虽然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上难度较大。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师钱认为,当务之急,也是至关紧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可操作的处罚体系,它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部分。
师钱呼吁,应同时推出这两个层次的追责标准,以判断一个“信侵犯”行为是否应当追究责任:符合刑法构成犯罪标准的按照刑法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将接受行政处罚(罚款、拘留等)。除此,行政处罚的标准应明确量化,一旦达到处罚数量,例如信息达到多少条,或非法获利多少钱,就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两次后再犯的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以严厉打击屡犯行为,实现两个层次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