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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行人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是关键亮点
□ 彭 晋

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发布实施,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分析新修订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有三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明确及时性是与真实、准确、完整并行的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信息披露规则》第2条确定了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原则,要求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使得“及时性”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新修订的《信息披露规则》第11条、12条、16条、17条对具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了时限标准和计算标准。

本次修订的另一亮点就是细化了重大事项披露的相关规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投资人获得关于企业当前经营状况和风险因素的信息,对保护投资人意义重大。此次修订一方面扩大了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内容,规则第9条将原来重大事项由11项增加到15项,第10条则作为重大事项的兜底条款明确了“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这一重大事项判断标准。另一方面,规则第11条至13条明确了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的时限要求及起算时点,并要求跟踪披露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这些修订使重大事项披露有关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最后,关于发行人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内容可以说是此次修订的关键亮点。新修订的《信息披露规则》第20条至22条首次明确发行人应当制定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投资人监督发行人是否按照其内部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通过改善发行人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整个市场信息质量提升,进而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制度环境。

(作者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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