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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5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年金税收优惠 有望在上海破题
本报记者 殷 楠

日前,在上海召开的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上,有保险监管人士透露,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一事,保监会已与财政部达成基本共识,力争年内在沪试点。同时,各地都在积极争取试点,预计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向全国铺开的时间可能早于预期。

个人递延型养老险(个人年金计划)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文件中就提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据一家养老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的优惠显而易见。

首先,一般情况下,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将有较大差别,因而在累进税制下,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

其次,推迟税收的征收时间,使投保人年轻时的收入所得可进行更长时期的积累和规划,在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对投保人而言意味着更多的货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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