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社会管理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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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牢社区和谐的基础
陈 梁

社区是广大居民的集聚点和社会生活的支撑点,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必须高水平、高层次地进行和谐社区建设。

尽管我国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以往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尽快解决和完善。

——基层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与城乡社区间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责权利不对等。基层政府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向社区投入不够,社区自治组织承担的台账资料多、调查报表多、证明盖章多、部门牌子多、硬性指派任务多,“行政化”倾向严重。

——自治功能不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发展不平衡,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已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城市居委会直接选举仍处于起步阶段。重换届选举、轻选举后各项制度配套建设的倾向,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渠道有待畅通,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和结构难以适应社区管理服务需要,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落实尚有困难。

——服务资源依然短缺。城市中50%的街道、社区缺乏服务场所,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基本还是空白,一些专项和综合性服务设施建设刚刚起步。同时,城乡社区服务内容贫乏、需求和供给脱节、提供方式单一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社区信息化建设受制于资金瓶颈,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长期偏低,影响了社区工作队伍稳定,制约了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提升。

——农村社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社区建设覆盖面不广,地域差别大,推动实践创新的动力不足;有些地方领导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有的地方政策支持力度有限,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渠道狭窄。

——建设投入不足。一方面,实际需求与总体投入间落差大;另一方面,政府投入主要是部门投入,导致资金分散,既不利于加强统筹规划,整合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也不利于提高建设效率和综合效益。

——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20余年,亟待修订完善。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废止,使街道办事处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此外,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及居民小区的兴建,急需相应法律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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