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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刘 溟

小型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解决了农村经营资金不足的难题,是现有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用改革创新解决市场准入和退出、区域布局、风险防范等问题,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这一领域金融服务薄弱既与小微企业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关,也与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不足有关。

近两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对达到要求的小型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等非银行工具和渠道等,这对于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深远意义。

这些政策的出台,也使得以服务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小型金融机构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仅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央行公布的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4282家,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贷款余额为3914.74亿元。

可以说,小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解决了农村经营资金不足的难题,是现有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差异化的策略,业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应当遵循本地化、特色化、多样化的原则。

本地化主要是指业务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区,尽量减少跨区经营,这样可以发挥其熟悉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优势,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服务对象方面,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当地的“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

在特色化方面,小型金融机构应着眼一个“小”字,首先是经营场所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其次是小客户,着眼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再次是小贷款,利于降低经营风险。

多样化主要是指小型金融机构要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和客户服务的多样化等。

在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路径选择上,第一是可以改造现有小型金融机构,现有的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小额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这些金融机构可依托现有的模式,在发展中进行改造和创新;第二是可以引导部分民间融资中介阳光化,将一些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中介改造成规范的小型金融机构;第三是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社区银行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上的经验,新建一些社区金融机构。

由于行业的特性,小型金融机构在发展的同时离不开规范。从目前来看,小型金融机构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定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因此,在鼓励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基础上,应根据实践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总体上看,监管应注意掌握尺度,既要防止过松也要防止过紧。就具体的监管措施而言,可以借鉴成熟市场国家发展社区银行的实践经验,放宽市场准入,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鼓励民间资本组建面向小微企业的民营中小银行或社区银行,为逐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造条件。

小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因此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初期监管重点可放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上,通过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来防止风险的累积。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市场准入和退出、区域布局、风险防范等问题,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税、担保、坏账核销、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体系和差异化监管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确保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均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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