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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条文贵在严谨
马立群

近日,司机们都在普遍关注一起事件,那就是发生在浙江嘉兴的全国首例机动车“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因为终审判决的结果让多数司机大跌眼镜——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驾驶员败诉了。无独有偶,4月10日,武汉市交管部门也明确表示,“闯黄灯”违法,处罚标准等同“闯红灯”。

对此,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反应不一。有支持者说,判决给机动车驾驶员一个最终明确的答案,即开车在道路上行驶除了禁止“闯红灯”外,也不得“闯黄灯”。而质疑者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

“闯黄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相当数量的司机们对此很纠结。这里面的原因和问题确实值得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仔细考量。

“闯黄灯”是否算违法行为是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事,因为它既事关每个司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也事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体系中如何确保安全优先的宗旨。因此全社会须审慎对待,是非鲜明。

暂不说“闯黄灯”行为是否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也不争论司机们到底该不该“闯黄灯”,只是从“闯黄灯”属违法行为的认定上讲,在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不断深化的今天,需要强调的是法律的制定应更加严谨,才能在其今后的执行中树立起应有的威严。这就需要在法律出台前,有关部门要更加追求法律条文的严谨、法律语言的精准,在实施过程中,更要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立法语言。

应该说,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两大环节中,预防违法是其首要目的,惩罚违法则是其第二功能。

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道路交通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对“闯黄灯”行为的界定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让法律条文尽可能详尽、细化、明确,为广大公众解疑释惑,避免更多的司机违法。

另一方面,各地交管部门要对道路交通法及实施条例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认识认真研究,针对相关条款的如何理解,积极开展交通知识普法教育,进而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这样才能让大家真正认同和自觉遵守相应的规则,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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