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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强化监管执法诚信约束

为强化市场活动中的诚信约束,征求意见稿在建立诚信档案、归集诚信信息、扩大公开的诚信信息范围、允许接受查询的基础上,还建立了监管环节的诚信约束机制。

强化行政许可审查环节诚信把关,建立违法失信记录的说明、解释与核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将违法失信记录纳入许可审查说明、解释以及核查制度范围,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监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或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中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同等条件下,对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诚信记录较好的,可以优先审批、安排。

明确在日常监管检查、处罚处理中,将根据有关主体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别化安排。处罚处理中,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选取检查对象、安排检查项目、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建立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的诚信关注函制度。对保荐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外,还将建立针对上述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关注提醒机制。

规定发审委委员等委员、专家遴选实行存在失信记录“一票否决”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这些委员、专家遴选中,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监管机关可以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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