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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制度上保障校车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出台。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去年12月,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在出台的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响强烈,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

起草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包括公众提出的7000多条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等等。

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问:条例除了对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外,为什么还要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问题作出规定?

答:学校的布局、城乡公共交通的发展、国家对校车的政策支持等问题,虽不直接属于校车安全管理问题,但与校车安全问题密切相关,公众都很关注。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统筹研究,建立相应的制度。条例有必要对这些与校车安全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衔接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是,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

三是,明确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四是,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按规定支持校车服务。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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