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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4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
记者韩秉志

本报北京4月10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据中国政府网10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该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确立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根据条例,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条例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条例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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