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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3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业车险理赔示范条款:
让车险理赔更轻松
本报记者 江 帆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这意味着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中一些“霸王条款”行将废止。

从高保低赔到按实际价值赔付

现行的车险条款中,最受指责的一款恐怕要算“高保低赔”的问题。按现行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保额的,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

《示范条款》的新规定是“怎么保怎么赔”,即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计算。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这样,“高保低赔”的问题在新车险中将得到解决。

从无责免赔到3种理赔方式任选

很多车主都体验过“无责免赔”的无奈,即按现行条款,两车发生碰撞事故时,仅由责任方车主的保险公司提供赔偿,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也就是说,无责车主虽然交保费购买了车损险,但由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得不到任何保障,有的车主甚至把“无责免赔”称为车险中的“第一霸王条款”。正是这条“无责免赔”的规则让不少无责车主在赔偿纠纷中孤立无援,私下调解不成的通过法院起诉,结果是不可避免地付出高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示范条款》破了此戒,其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示范条款》还为消费者提供了除现行由责任方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另两种方式,一是不需要通过有责车主当事人,无责车主可以直接要求有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二是无责车主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车主,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无责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车损险的代位追偿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38种附加险并为11种附加险

此次《示范条款》对主险与附加险进行了大幅调整,一是将行业原有的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减少了28个,其中5个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即: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删除的23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包括,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救援费用特约条款等等。其中,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纳入费率系数,供被保险人选择,特种车的有关附加险纳入特种车条款,个性化的附加条款可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

二是保留了10个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伤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

三是新增1个附加险:车损险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也就是说,依据车损险条款,被保险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无法找到第三方,该被保险车辆就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投保这一附加险后,这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中保协方面解释,增加这个附加险是为了让消费者对风险保障方面有更多选择,比如在小区停车的车损风险,可能比在正规停车场的风险大,不同消费者可以根据风险有不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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