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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2年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症下药化解流通成本过高
梅新育

在外部经济环境阴晴不定和世界经济失衡严重的背景下,扩大消费几乎已成为国内外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向的共识。但是国内流通成本过高,进而妨碍消费扩大又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有人将原因简单归结为税费过高,我却不这么认为。

首先,社会上笼统所称的流通成本过高并不完全源于财政税费,而是包括财政税费和流通企业收益两个部分,对于供货商和最终消费者而言,后者同样占了相当大的不可忽视的部分。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连锁销售企业凭借强势地位,巧立名目向供货商收取各类费用,转嫁风险,大大提高了商品流通成本。这在家电零售行业中表现尤为突出,对此,商务部也曾几次出台规章,力图规范流通秩序。我们要做的应该是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增强诚实供货商的谈判地位,遏制某些流通企业盘剥供货商和消费者的能力。

其次,某些税费较高自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履行了相当重要的职能;倘若为降低流通成本一概抹杀,却不制定相应的替代财源,无助于维护和改善公共服务。以商品和劳务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税在我国整个财税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又不可能舍弃商品和劳务税而全面转向所得税、财产税。这是因为商品和劳务税征收简便,税收成本比所得税和财产税低很多。与中低收入群体相比,高收入群体的所得和财产更容易隐匿而逃避课税,因而过于倚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结果实际上有违社会公平。在存在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的情况下,高收入群体往往能受益于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中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实际购买力则因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而受损,但所得税起征点又不可能与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而同步频繁调整,进一步加剧了所得税和财产税实施结果损害社会公平的问题。在我国近年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争中,这个问题就已经暴露得相当充分。

第三,商品和劳务税针对性较强,便于实现抑制污染和有害产品生产消费、抑制某些奢侈品消费等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因为商品和劳务税可以选择特定商品和劳务课征,即使对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和劳务课征,通常也采取差别税率;所得税和财产税则不宜实施差别待遇,也很难实行。

同时,由于商品课税负担普遍,课税隐蔽,消费者并不直接感受税负压力,税收阻力较小,因而更能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均衡、及时、充裕、可靠。自从1980年以来,许多国家趋向于将商品税作为税制调整方向。

2010年,我国各项税收合计73202.3亿元,其中属于商品和劳务税的国内增值税为21092亿元,国内消费税6071.5亿元,营业税11157.6亿元,三项合计38321.1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的52.3%。倘若再加上2027.5亿元关税,合计40348.6亿元,占各项税收总额比重达到了55.1%。这部分收入若有动摇,中国整个财政稳健性就会大成问题。而中国之所以能够在次贷危机中巍然屹立,成为带动世界脱离大萧条深渊的主力,在大国中财政状况最好乃是关键原因之一。正值美欧主权债务危机拖累世界经济之际,国民对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的期望又迅猛上升,我们承受不起财政稳健性大大动摇的后果,也不应该眼睁睁看着希腊教训而重蹈覆辙。

如何对税制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以改善流通环境呢?我们需要在完善个人所得和财产统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减少过多的财税优惠,扩大税基,并在此基础上适度降低税率。

至于某些路桥收费,倘若没有这些收费项目,中国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绝对不会发展这么快。如果必须在没有这些基础设施和为尽快获得、使用这些基础设施而付费两者之间选择其一,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结论不言而喻。我们要做的应该是强化收费机构的管理,杜绝收费机构的过高个人收入,让所收费用尽可能多地投入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滚动发展,同时为降低收费水平创造条件,而不是不切实际地全面废除路桥收费项目,在貌似正义的旗号下剥夺后发地区尽快获得基础设施的希望。(作者为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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