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记者许跃芝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截至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许多意见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对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校车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是就近入学还是发展校车
许多意见提出,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应当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关键是严格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有些意见则提出,校车安全条例不应强调就近入学或设立寄宿制学校,而应明确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让学生能够坐上安全、规范的校车。
有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特别是农村客运班线,减少学生集中乘车的风险。有些意见还提出,校车制度应从我国城乡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的实际出发,根据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建议校车应主要为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不能覆盖的农村地区学生服务。
幼儿和高中生是否需要校车接送
有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认为这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有些意见则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儿集中乘坐校车,很难保证安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
有意见认为高中生已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可以自行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没有必要为高中生集中开行校车。有意见则提出,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应当将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
教育部门牵头还是其他部门牵头
有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以统筹考虑学校的规划布局和校车合理使用。有意见则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的资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应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还有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有意见赞成学校配备校车及履行保障校车安全责任,认为学校开校车最有利于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
驾驶人资格是否多部门审核
绝大部分意见赞成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但不少意见不赞成申请驾驶资格应先经教育部门审核,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签注手续的规定,认为教育部门没有管理驾驶员的经验和能力,也不掌握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增加管理环节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建议直接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查。
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解聘教师和随车照管人员,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而是监管不到位。如能确保监管执法到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