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来,我国就业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依然十分突出。随着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促进就业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十二五”期间必须继续坚持就业优先的目标,实施就业优先的战略。
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首先,就业优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要求我们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其次,就业优先是拉动内需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通过就业来增加消费,这是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非常有效的途径。同时,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形势下,我们要更多地把过去依靠物资资源、资本的发展方式,转到依靠人力资源上来。第三,就业优先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很多国家的经验都证明,宏观经济政策不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结果将是适得其反。
坚持就业优先的目标,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核心是要做到五个重点:
首先,必须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战略。要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含量和利用人力资源的产业和生产服务领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体布局上,在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含量和利用人力资源的经济产业和生产服务领域,即通过经济增长拉动更多就业增加,避免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的情况。二是在要素投入上,在增加各要素投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增长,真正将巨大的人口就业包袱变为人力资源财富。三是在目标导向上,切实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
其次,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与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相协调,形成促进就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体系。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财政公共投资向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财政支出逐步向结构性减税和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劳动者创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中的作用。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劳动者创业和自己组织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减少失业的对外贸易政策。
第三,要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确定经济发展速度,进行宏观调控要防止失业风险。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要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在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都要重点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确保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一是建立就业和失业的评估制度,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改革经济制度、制定宏观政策措施时,对预期的就业影响进行评估,如果有利于就业总量目标实现,则鼓励实施;如果可能导致失业率大幅攀升,则实行相应的失业保障措施。二是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较大影响时,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政策,从源头上控制失业。三是当全国或局部地区出现失业人群过多、过于集中的情况时,实施应急预案和采取过渡性措施,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第四,要持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投入,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入的机制。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共财政投入的重要方向。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和支出中重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同时,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益。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就业的投入,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面多元化投入的机制。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就业政策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要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就业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要把就业效应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最主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首要因素。通过实行更加明确有效的目标责任制,落实就业民生之本的工作任务,并使之真正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上的6项重要职责,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另一方面,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建立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