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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监总局 出台煤矿安全生产“双十条”
记者冯其予

本报北京12月2日讯 记者冯其予报道: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简称“双十条”)。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特别指出,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则特别提出,要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对于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则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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