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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规则
抑制药企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
记者黄晓芳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黄晓芳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颁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将按照药品通用名称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核定价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

据了解,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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