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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贷融资环境建设任重道远
王晓明

根据2011年《全球商业环境报告》发布的数据,我国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为第65位,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高于我国企业经营环境便利度整体排名(71位)。而在2007年,我国的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还在101位。这表明,我国企业的信贷融资环境不断改善。为此,2007年和2008年发布的《全球商业环境报告》连续两年将中国列为全球十大在改善企业经营便利度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国家之一。

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由合法权利指数和信用信息指数两个因素决定。近年来,我国的合法权利指数和信用信息指数均有提高,信用信息指数由2006年的3升至2007年的4,合法权利指数由2007年的2升至2009年的6,从而使得信贷融资便利度总体排名不断提升。

信用信息指数代表信用信息共享程度,也就是一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程度。我国的信用信息指数在2007年由3提高至4(满分6分)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即在2006年,在建成银行信贷登记公示系统,实现企业正、负面信贷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中国又建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实现了企业和个人正、负面信贷信息的全面共享。

合法权利指数代表了法律对有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程度。近年来,我国该项指数提升较快,由2006年的2升至 2008年的4进而升至2009年的6,之后一直稳定。合法权利指数提升表明,中国切实加强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改革力度,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具体包括:

一是2005年、2006年分别颁布新的《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赋予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和一般优先权获得偿付的权利等。

二是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第一次通过法律赋予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的保护,并拓展了担保物范围,允许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仓单等流动资产作为合法担保物等,并在债务违约时,赋予债权人更多权利,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

三是我国建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通过登记公示,有担保债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可对抗第三人,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虽然我国近年来的信贷融资环境不断改善,信贷融资便利度排名呈上升趋势。但横向来看,同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等相比,我国信用信息指数和合法权利指数都很低,说明我国无论在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还是在对担保交易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护程度方面还有待继续改善。我国在改善信贷融资便利度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为改善我国信贷融资环境,提高合法权利指数和信用信息指数,我国还需加强在以下两方面的改革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从合法权利指数的评价指标看,我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高担保物权实现和执行的便利度,如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不受自动冻结或延期偿付的限制,允许担保物权的庭外执行等。为便利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登记,探索建立统一担保登记机构的模式。

二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从我国征信系统覆盖率看,其远低于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也就是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在我国成年人口中,进入征信系统的比例还很低。这固然与我国人口基数及人口特点有关。但目前,征信系统已收集了所有有信贷交易的借款人的信息。这说明,我国进入金融市场、发生信贷交易的个体占成年人口比例离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为帮助金融机构全面了解潜在借款人信用状况以及帮助更多未有信贷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享受金融服务,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采集更多有利于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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