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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增值税政策完善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11月23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称,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通知明确,对销售以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对销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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