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央企话题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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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资金问题得以破解

“集体企业无力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多年欠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获得养老金,有病没钱看,生活长期陷入困境,这日子真是难啊!”辽宁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负责人无奈地说。

这位负责人的话颇具代表性,厂办大集体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资金问题是最为重要的瓶颈。

为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等。同时,在改革成本分担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方面,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另一方面,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此外,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

专家表示,补助比例的提高,必将推动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实质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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