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调整。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 记者黄晓芳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自1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规定,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后,燃油附加调整频率将有所减少,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时间将会后延,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的收取标准将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
据了解,200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规定,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公布了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今年7月,我国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通知明确,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