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城市管理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1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沈阳立法规定房间温度过低可请求赔偿
记者孙潜彤

本报讯 记者孙潜彤报道:由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摄氏度可请求赔偿。

冬季供暖是北方城市居民的基本需要,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但是由于历史性、技术性等问题的存在,由供热质量引发的供热用热矛盾在各城市中仍然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几经酝酿得以制定推出,旨在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热。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设六章,共四十四条。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除不可抗力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对于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