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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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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调控应出组合拳
——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
本报记者 亢 舒
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就是要使房价保持在合理价位,努力解决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而要达到这个目的,限购等短期措施应该与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税收政策等中长期制度建设、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2010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且调控力度不断加大,限购范围也从一线城市逐步向二三线城市扩大。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说,国家连续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方向是明确的,就是要使房价保持在合理价位,努力解决好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而以“限购”的形式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也是基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形势作出的必然选择。

首先,限购主要针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中的投资、投机性需求。这体现了国家从解决广大老百姓的基本需求出发,优先满足普通居民的自住性和改善性需求。

其次,我国土地资源紧缺,供应偏紧,当需求与供给不平衡时,国家有必要基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这一出发点进行“限购”。

第三,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市场,政策上不可能一刀切。而针对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进行“限购”,是保持整个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前一时期,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朱中一认为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随着一年多以来房地产调控措施在一线城市的实施,投资、投机性需求逐步向二三线城市转移,导致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

其次,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价格基数低,一旦上涨较为明显。

第三,受一线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一些全国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二三线城市,大型开发企业的产品品质相对较高,带动了价格的提升。

第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圈的发展,大城市周边城市的房价开始上涨。比如,河北省提出要建设环首都经济圈,与北京相邻的廊坊、保定等地市房价就有了明显上涨。

基于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房价上涨过快的状况,8月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二三线城市限购的5项建议标准。

对此,朱中一表示,二三线城市出台限购措施应在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同时兼顾普通居民的自住性、改善性需求。应仔细考量房价上涨是否存在偶然因素,在确需限购的城市实施限购。

对于限购范围逐渐扩大到二三线城市,朱中一说,这是对原有调控政策的具体化和延续。一线城市的限购标准是“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偏紧”,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二三线城市限购参考标准,基本上还是围绕这三项指标。究竟哪些城市将限购,最终还是要由地方政府来决定。

5项建议标准出台之后,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相继出台了“限购令”。而情况与限购建议标准已经相符的辽宁省丹东市和广东省韶关市则是用限价代替了限购。

有舆论认为,“限价”是地方政府逃避“限购”的表现。而在朱中一看来,“限价”是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最终目的是使房价保持在合理价位。年初,地方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了房地产市场调控“责任状”,各地提出了具体的房地产调控目标。限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价格保持在合理价位,如果能够有助于地方政府完成调控目标,“限价令”也是可行的。

朱中一说,回顾这一轮房地产调控,尤其是近期把限购范围扩大到二三线城市,体现了国家要把房地产调控坚持到底、毫不动摇的决心。显然,如果调控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限购政策恐怕不会放松。

在朱中一看来,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限购等短期措施应该与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税收政策等中长期制度建设、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比如通过试行房地产持有税,加大房地产的持有成本,能够遏制房地产投资投机性需求。而开征房地产持有税的重要前提是对于房地产持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这是一件难度相当大的工作,而如果不以此为前提,房地产持有税将难以征收。再比如,税收制度的完善又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系和改革有关,需要做好谨慎的顶层设计,这也要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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