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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修订后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发布

据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15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共九章七十条,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

根据条例,太湖流域指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条例规定,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就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保障措施、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

(条例全文请见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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