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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 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记者孙勇

本报北京9月5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

通知明确,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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