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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9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男方补偿女方共同按揭部分
赵 波

8月24日,浙江省首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离婚案件在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判决。

今年30岁的孟女士和34岁的许先生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2010年末因感情出现裂痕而诉讼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不久前,孟再次起诉离婚,正赶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

该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地方在于房产分割。据查,两人拥有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此系男方婚前购买,婚后一起还按揭至今有3年多,已支付9万余元。该房屋当时总价49.9万元,首付16万。如今市价估计120万。

孟女士提出,在登记结婚前,她曾给男方3万元用于支付新房的首付,此后又一起付按揭。她觉得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而许先生认为,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他只同意将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孟女士。

经审理,法院最终适用新司法解释判决孟许二人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并要求男方补偿女方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共计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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