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新农村·对话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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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7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话题之一
新《水保法》实施将带来水土保持新面貌

刘宁:目前公众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分关注,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新《水土保持法》为我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规范的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6月29日公布施行,20年来,推动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土保持法》的外部环境相应发生了很多变化,需要予以修订。

从法律自身发展的要求来讲,《水土保持法》施行20年来,水行政部门大力推动落实,各地积极贯彻执行,为推进水土保持新发展提供了坚定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来讲,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对水土流失防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此外,随着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广大干部群众和科技工作者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新鲜经验,这些实践证明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新《水土保持法》应运而生。

赵众炜:我们安定区位于甘肃省中部,总人口4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万人,是全国有名的贫困县(区)之一。

安定区之所以贫困,主要根源在于干旱少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劣。历届区委、区政府始终把控制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为增强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力实施“水保立区”战略。

我们感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水土保持法》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安定区来说,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水土保持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原《水土保持法》没有将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导致这项关系全局的工作没有形成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水保事业的强大合力。

二是水土保持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原《水土保持法》没有明确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有充分考虑到水土保持工作,造成水保投入得不到保障。

三是水土保持执法力度跟不上。在县(区)工作中,一些重大项目都要求地方无偿做好土地征用等配合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但对取土、采砂、采石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没有任何补偿机制,水保措施落实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有“禁则”、无“罚则”,导致边建设、边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刘宁:安定区遇到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应该说是普遍存在的,原《水土保持法》的不适应性还体现在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编审制度等方面。

此次修订《水土保持法》,意义具体体现在:一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思路,加强了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大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综合防治,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入新阶段。

二是促进小康社会建设。加强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治理、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着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群众生活条件。

三是促进防洪安全。进一步加大长江和黄河等重点流域及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减少泥沙进入江河湖库,减轻淤积,提高防洪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益。

四是促进粮食安全。强化土地治理与水系调配相结合,科学配置水土资源,促进水土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稳定提高粮食产量。

五是促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进一步确立了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职责,提高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为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毛科:我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特大型国有发电企业,我们在给千家万户带来光明的同时,也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几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张应昌:作为水保大户,我很关心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农业要发展,粮食安全要有保证,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先行。我们地处山区,要搞好水保,必须要有规范的法律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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