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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6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幅提高失诚失信的查处率
王安平

诚信之重要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一些企业不守诚信,原因固然很多,除了不遵守道德底线的原因,其经济根源方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造成当前某些失诚失信现象,究其根本原因:一是选择失诚失信行为的“得”远大于“失”,二是失诚失信行为的查处率过低,以致于造成诚信者“吃亏”,失诚失信者“获益”。

作为经济主体、利益主体的个人或企业,当他们选择失诚失信行为谋取更大利益(或利润)时,都会对这种行为的风险进行研判和评估,即研判和评估这种失诚失信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当这种查处率很低以致于可以忽略不计时,选择失诚失信行为几乎成为必然。这里,失诚失信行为的选择概率与查处率存在反比关系,即查处率越低,选择这种行为的概率就越高;查处率越高,该行为的选择概率就越低。当查处率趋于百分之百,失诚失信行为的选择概率则会趋于零。

当务之急,首先要大幅度提高失诚失信的成本代价。“醉驾”入刑前,“酒驾”、“醉驾”普遍,而现在则大大减少,原因就是大大提高了“酒驾”、“醉驾”的代价。

此外,还要大幅度提高失诚失信的查处率。目前,我国对失诚失信查处率还不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举国体制的个人及企业诚信档案,健全个人及企业行为监察系统,确保对失信、作假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只有选择失信、作假行为的代价很大,查处率很高,选择诚信行为的人才会越来越多。

(作者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思政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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