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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1年6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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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企改革 厂办大集体改革提速
□本报记者 李予阳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5月底之前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并统一上报。报送情况包括企业内部“厂办大集体”的数量、资产、负债、净资产、利润总额、离退休职工人数等,而且每一家企业都要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机构及联系人。

今年3月23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国务院办公厅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从2011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分离,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所谓厂办大集体,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曾经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曾在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包括东北地区的哈尔滨、长春、四平、白山四城市,中央企业中,中石化、攀钢集团、东方电气、葛洲坝集团等也进入试点名单。当时的思路是边试点、边总结、边推进。但进展缓慢,主要是因为资金缺位、改革难度大。据了解,厂办大集体仅人员安置就需要1000亿元左右。

新指导意见对“厂办大集体”提出了两类处理办法,一是改制,二是关闭破产。其中,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为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问题,新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等。

在改革成本分担方面,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了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的原则。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专家表示,上述措施必将推动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实质性推进。

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如何解决职工生活困难以及社会保障接续等遗留问题,不仅事关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对此,新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指导意见还强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畅通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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