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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5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应对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王 璐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方面,我国的保险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深度都比较低,巨灾灾害单起事件的保险最高覆盖面不到3%,远低于30%的世界平均水平。

农业和巨灾保险再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一部分,从国外实践看,政府通常会对农业和巨灾保险再保险发展提供立法保障、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和再保险安排。

我国也应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国保险公司财产险收入的75%来源于汽车险,而来源于居民房屋、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保险比较少。在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中,鲜有保险公司承担由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保险公司没有这项业务,也就谈不上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了。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老百姓对保障需求的增加,加大对农业和巨灾保险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需求更加迫切。开展再保险,能有效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有专家认为,我国应建立个人、保险、国家三位一体的保障体制。而现在,个人、企业没有投保,保险公司不理赔,一切救济都由国家承担。

建立健全农业和巨灾保险体系需要立法支撑。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规模较小的市场,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当前,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一些保险存在超过承保能力承担风险的现象,应该将部分风险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但另一方面,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这与相关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方面,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进行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为此,再保险公司要有所作为,也应当加强再保险立法及监管。

在农业和巨灾保险体系发展初期,首先要坚持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相结合的路子。对于基本保障范围内的保险再保险,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如基本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巨灾赔款低息或无息贷款等。补充保障则主要依托商业化运作。其次,是政府管理与商业运作要有机结合。还应区别对待地区差异,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支持的多层次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农业巨灾准备金和再保险分散机制,支持农业巨灾风险转移产品的创新,丰富风险转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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