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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5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保工程大事记

▷1998年10月20日 党中央、国务院就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提出若干意见:停止长江、黄河流域上中游天然林采伐,大力实施营造林工程,依法开展森林植被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管理。

▷1999年8月25日 国务院领导同志听取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汇报。

▷2000年10月11日-24日 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上圈阅,同意组织实施天保工程。12月1日 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2002年10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2003年4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14日 国家林业局下达文件同意在天保工程区的内蒙古、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9个县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12月15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2004年6月30日 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7月9日 国家林业局下达文件同意在天保工程区的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84个县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8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2005年4月6日 国家林业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6月27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一批)的通知》,免除727个森工企业债务金额88.11亿元。

▷2006年5月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7月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名单及免除额(第二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免除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8.24亿元。

▷2007年8月 国家林业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出台了《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全面提出了国家鼓励林业产业发展的领域和重点方向,明确了鼓励林业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扶持政策。

▷2008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2010年12月2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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