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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4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创业板制度 突出从严监管原则
贺浪莎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并专门增加了规定以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4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已达200家,总市值达8074.75亿元。自2009年10月启动以来,创业板对于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新兴产业企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它作为一个正在探索中逐步成长、完善的市场,其在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及加大机制创新力度等方面也作出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尝试,具有借鉴意义。应该说,此次以创业板为试点实施《公开谴责标准》,是深交所又一次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也是深交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

据了解,《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了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此外,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同时,为确保上市公司申请复核权利的有效行使,提高交易所上诉复核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做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即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委员构成中,所外委员21人,占比87.5%,所内委员仅3人,占比12.5%,其中上市公司6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各2人)、证券公司2人、基金管理公司2人,会计师事务所2人,律师事务所2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人,证监会2人,上海证券交易所1人,会员理事1人,高校学者2人,深交所3人。

作为尝试和探索,目前《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据悉,下一步深交所将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拓宽《公开谴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以正在进行的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改为契机,适时向社会公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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