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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4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 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发布
记者李予阳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李予阳报道: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强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应当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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