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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 有了地方性法规
本报记者 张允强整理

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有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支撑。

条例在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科技服务、金融信用、人才使用、城乡统筹、公共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不仅有促进经济建设的内容,还兼顾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的内容。

条例规定,沿海经济带发展应当立足辽宁,依托环渤海,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健全与省内其他区域和东北腹地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互动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与东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将沿海经济带建设成为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临港产业带、生态环境优美和人民生活富足的宜居区,形成我国沿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条例规定,沿海经济带发展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良性互动,发挥优势、集约发展,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沿海经济带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一体化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条例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及沿海经济带的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经济带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布局,按照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产业重点,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新兴产业、海洋产业发展,做大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具有基础优势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产品质量,逐步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 (本报记者 张允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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