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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3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网投行为有利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贺浪莎

时隔近4年半,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对2006年9月8日发布的原网投细则进行了修订,即日起执行。据介绍,新的网投细则纳入了针对融资融券新业务的网络投票相关规则,并增加了方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使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上证所此次依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网投行为,既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东更好地行使表决权,也将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例如,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是2010年A股市场的重大基础制度创新之一。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里的证券是由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因此,这部分通过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的意见如何反映、权益如何保障,是原有网投细则所没有规定的。因此,本次上证所新修订的网投细则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指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融资融券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30-15:00。”

这项规定目前已经具备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基础。例如,去年9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设计开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以及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投票系统已正式上线试营,运行顺利,既使得全国各地的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方便地利用网络表达自己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也免去了证券公司需派员去各地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不便与低效。

.新《网投细则》还明确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分别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或委托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这一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更真实地反映实际投资者的投票意见。

此外,上证所在本次修订中梳理、合并了此前有关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归纳了散见于各种规定中的要求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并针对原网投细则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新的措施。

例如,为推进并规范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新《网投细则》总结了散见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多个规定之中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此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8种情形。而且新修订后的《网投细则》将“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进行了单列,此举有利于投资者照此操作流程,方便快捷地完成网络投票。此外,应实践需要,新修订的《网投细则》还增加了方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使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一些具体规定。

可以说,以本次修订为契机,上证所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的监督,鼓励、推动和敦促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调动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进而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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