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完善相关制度 保障司法公正
针对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制性障碍,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增强诉讼监督实效入手,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促进了严格公职文明廉洁执法司法。
在完善诉讼监督范围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下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职责及程序,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通报刑事案件情况等机制,完善了立案监督的范围;在增加诉讼监督手段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会签下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强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上,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高执法能力 推进矛盾化解
近年来,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地检察机关将深入推进3项重点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明确了救助范围、条件、程序和资金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配套工作机制。
2010年4月,《国家赔偿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有关规定的工作,并于同年11月下发《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修订),引导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依法、及时赔偿的国家赔偿工作观念,进一步完善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机制,规范办理赔偿案件与开展赔偿监督工作的条件范围与具体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
强化监督力度 规范执法行为
为了强化自身监督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抗诉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别由不同部门行使等改革措施。
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在同一检察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起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开始实施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措施。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职权与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应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规范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防止因同一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侦查权被滥用。
2003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启动。该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革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这一改革措施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与监督活动的公正性,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检察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