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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3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院系统: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许跃芝

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经济发展

全国各级法院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

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大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的基本功能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完善导诉咨询服务,改善硬件设施,规范法官接待行为和用语,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诉讼环境。

清理执行积案 化解执行难题

2010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法院进一步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一些高院组成督查组,深入中级、基层法院进行督促指导,推动“执行工作两项活动”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每月向全国发出清理进度通报,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监督力度。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各部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方式、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执行联动机制有效运行。

坚持调解优先 推动矛盾化解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判决和调解两种基本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司法工作原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导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对此,各级法院强化调解优先理念,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着力构建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调解机制。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切实发挥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促进司法公开 推行“阳光司法”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指导各地法院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以改革促进司法公开、民主、公正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将司法公开工作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推进。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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