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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3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民间融资发展 促进民营经济转型
本报记者 乔申颖

针对民间资本存量“过剩”与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矛盾,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李金明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民营经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李金明在接受采访时说,随着国务院“新36条”实施,民营经济发展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经营资金不足、融资渠道不畅、融资结构单一、融资成本偏高等问题,在转型升级背景下将更加突出。但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我国民间资本比较充裕,民间融资十分活跃。据有关方面调查、统计和测算,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积累的民间资本已逾12万亿元,民间借贷规模逐年扩大。

李金明委员认为,“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正确把握民间融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充分认识其在信贷市场分层结构中的应有定位,趋利避害,扬长避短,疏堵并举,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防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构建完善的民营经济金融支持体系,对于妥善解决民间资本存量“过剩”与民营企业“融资难”矛盾,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保持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不但至关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加快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正常的民间融资作为客观存在的市场行为,其规模已达几万亿元,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明确的法律界定。”李金明委员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建设,尽快研究制定民间融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把民间融资纳入法治化良性发展轨道。一要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含义,从法律层面区别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对民间融资的组织形式、准入门槛、运作范围、融资主体、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民间融资行为走向规范化。二要明确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切实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防范民间融资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三要明确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查处力度。

扩大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市场准入

国务院“新36条”放宽了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的条件,但由于缺乏明确的金融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常常遭遇无形的阻碍。“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比重仍然偏低,与庞大的民间资本规模极不相称。”李金明委员认为,不仅要科学合理地设定金融行业准入门槛,允许各方面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民间融资机构逐步进入合法正式渠道,还要加大引导力度,使民营资本更多地进入中小金融机构、零售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等,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村等金融资源相对供给不足的领域。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民营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定期监测分析机制

李金明委员认为,各级人民银行、银监局、地方政府应通力合作,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地区长期进行跟踪监测,建立信息共享的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定期对民间融资的规模、利率水平、流向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各地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积极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要建立对民间借贷指标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要加强对公众投资的风险意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融资行为。

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要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李金明委员说,要鼓励并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对具有发展潜力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要降低上市门槛。此外,还要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发展,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中小企业进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融资。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李金明委员认为,要制定和完善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规范与监管;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还要鼓励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龙头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作用,扩大融资的担保范围。另外,要大力加强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发布、守信褒扬与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环境建设,切实构建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且覆盖面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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