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3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年底前——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记者苏民

本报北京3月2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日宣布,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5部门要求各地按照明确责任,在物价短期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发放补贴,物价持续上涨后调整相关保障标准等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同时,要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抑制物价过快上涨面临一定压力。5部门出台上述举措,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提高的长效机制。

5部门明确了联动机制的四项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启动条件、联动措施和补贴标准。5部门确定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5部委要求各地,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依据,启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可参考当地政府每年提出的预期价格调控目标自行确定。各地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5部门指出,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5部门还要求各地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根据5部门的要求,各地将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分工合作、落实责任,确保联动机制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省市,要按通知要求进行完善。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