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薛志伟从国家统计局获悉:从2011年1月起,国家统计局按照制度规定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调查方案进行了例行调整,并于今天公布了根据新方案调查的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
数据显示,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4.9%。其中,城市上涨4.8%,农村上涨5.2%;食品价格上涨10.3%,非食品价格上涨2.6%;消费品价格上涨5.0%,服务项目价格上涨4.6%。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1月份CPI同比价格涨幅略高于去年12月水平,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六涨二降,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0.3%,居住价格上涨6.8%。
数据还显示,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1.0%。这位负责人分析认为,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受节日和低温冰冻天气影响,环比价格涨幅较高,是继2010年2月(春节)上涨1.2%、11月上涨1.1%,近一年来环比价格涨幅第三高的月份。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七涨一降,其中,食品价格上涨2.8%,居住价格上涨0.4%。
据了解,对CPI调查方案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例行调整,是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切实保障CPI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整涉及对比基期、权数构成、调查网点和代表规格品的调整。
对比基期的调整是从2011年1月起,CPI开始计算以2010年为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序列。这是自2001年计算CPI定基价格指数以来,第二次进行基期例行更换,首轮基期为2000年,第二轮基期为2005年。调整基期,是为了更容易比较。因为对比基期越久,价格规格品变化就越大,可比性就会下降。选择逢0逢5年度作为计算CPI的对比基期,目的是为了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保持相同周期,便于数据分析与使用。
权数构成的调整是根据2010年全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调查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制度规定来进行的。其中居住提高4.22个百分点,食品降低2.21个百分点,烟酒降低0.51个百分点,衣着降低0.49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降低0.36个百分点,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降低0.36个百分点,交通和通信降低0.05个百分点,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降低0.25个百分点。
调查网点方面,则根据各选中调查市县2010年最新商业业态、农贸市场以及服务消费单位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增加了1.3万个调查网点。采集全国CPI价格的调查网点达到了6.3万个,包括食杂店、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市场、专卖店、购物中心以及农贸市场与服务消费单位等。
此外,各选中调查市县根据当地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部分代表规格品及时进行了更新。
这位负责人指出,从理论上讲,CPI权数构成的调整自然会影响到价格总指数的计算,但影响的方向和影响程度的大小,既取决于权数构成的调整力度,也受到分类价格指数高低的影响。国家统计局利用2011年新的权数构成和2010年已发布的CPI八大类别价格指数,对2010年各月的环比和同比价格总指数分别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与已发布的价格总指数基本一致,误差较小,衔接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