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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1年2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拟修改法规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记者敖蓉

◇ 修改专利代理人称谓并全面予以规范

◇ 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组织类型

◇ 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

本报北京2月11日讯 记者敖蓉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专利法的修正,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针对存在的问题,草案首先对专利代理人的称谓进行了修改,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专利代理行业,草案对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条件,将“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了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条件,使得通过考核授予资格证的制度更加规范,便于公众进行监督。为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保障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了申请执业证的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情形以及申请、注销、撤销程序等,并借鉴《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执业证颁发进行监督。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还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草案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草案还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

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增加了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规定,规定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

此外,草案还对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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