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6年多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板从无到有,已进入规模迅速扩大、融资能力和结构大为提升优化的快速道。在当前形势下,从严监管、继续打造诚信之板更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小板的诚信建设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强化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是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到,深交所一直高度关注如何从证券交易所的角度加强这方面监管,包括发布实施《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并先后两次予以修订,以及于2010年初建立起保荐业务专区,并实施了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等,在维护中小板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从近两年的保荐工作实践来看,中小板保荐业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工作不够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不够审慎,对关注与报告事项不够重视等。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中小板上市公司本身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因此,我国在首次修订中小板保荐工作指引后,仅隔两年时间就再次修订指引,着重细化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切实发挥持续督导职能的要求,来进一步加强其在打造诚信之板中的作用。
据了解,新修订内容主要在于,一是明确提出了定期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二是进一步强调了保荐机构应切实履行“关注与报告”职责,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四是调整和细化了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从另一方面来看,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的职能,也是我国投行增强自身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目前国内券商投行业务经过向国际成熟投行的不断学习、借鉴及自身的不断摸索、积累,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如果到国际资本市场中去与国际投行同台竞技,在服务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则显然还有一段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仍须从各个环节入手提高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不论是辅导阶段,或者是保荐阶段,还是持续督导阶段,均苦练内功,加快成长,才能早日跻身世界一流,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背景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重点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关注和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提交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面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和标准,受到业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