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明桥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起步较晚,近些年,有些城市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困难重重。因此,要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应有作用还需政企联动,多举措跟进.。
首先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对于何种环境污染损害、何种企业实行何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得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化工、造纸等,应规定实行强制保险,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可实施政府引导下的自愿保险。同时,出台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案件处理意见,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和评估依据,统一尺度。
第二要抓住政策机遇,寻求局部突破。目前,部分省市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以商业保险补充或部分替代原有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缺少配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抓住机遇,积极推进保险业参与相关制度改革创新,争取在出台地方相关法规或制度时,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局部政策突破。
此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同时,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排污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我们还需健全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鼓励各试点省市建立承保理赔数据平台,实现环境相关信息的共享,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合理厘定费率奠定基础。同时,引入第三方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鉴定机构,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协调机制,探索保险机制与政府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
当然,关键还是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和支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逐步开发保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更加贴近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保险责任范围应以污染的直接损失为主,环境风险的间接损害以及恢复生态环境等责任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纳入。同时,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加强公司间协作和信息共享,提升行业承保、理赔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协助企业排查、评估污染风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与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