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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马立群

我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世纪70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合作。因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

在改革开放和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三四十年间,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七八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在短短时间内,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大批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同时在行政、司法等领域相应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从而建立起了一整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与此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司法机关加大查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力度,开展各种专项行动,不断有效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我国公安机关还与美国、英国、法国、韩国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执法机构保持了密切的联系,积极而务实地开展通报案件线索、协助调查取证、开展联合行动等多层面的合作。

这些成果和举措都彰显了我国将保护知识产权为己任,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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