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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加大投资早期项目
记者孙勇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指出,为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

  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第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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