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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11月1日正式启动
以更完善制度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

  新股发行体制涉及新股的定价、承销和发售等一系列制度和相关安排。核心内容有两方面:如何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怎么把新股出售给投资者。

  证监会前不久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于11月1日启动第二阶段改革措施。和去年6月启动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比,新的措施更注重强化约束机制,促使市场各方各司其职,归位尽责,不断优化资本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集中作用,提高监管效率、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

  作为前一阶段改革的延伸和继续,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二是适度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机构的询价定价不断审慎自律,强化社会公众的价格投资理念。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督促机构认真“打新”

  每份中签的筹码增加了,但是能中签的机构减少了。这样可以缓解机构为了争取筹码托高股价而导致的“超募”现象,有利于形成更重视公司基本面、投资行为更理性的市场投资氛围。

  

  众多机构投资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机构在新股询价过程中将更加谨慎,不会贸然为了获得新股筹码而人为提高新股报价。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办法”)的核心在于改变了机构以前在网下配售环节中“参与即有份”的格局,而是让那些中签的机构获得足够的筹码。新办法将对机构参与新股申购和询价进行约束及限制,避免机构“打新”中“托高”新股发行价格,使部分中小盘新股出现大面积“超募”现象。

  新办法下,某只新股的大部分筹码落到实力机构手上是好事,因为这样可以尽量避免获配机构资金面发生问题,致使新股定价发现无法令人满意的现象。

  也有机构表示,新办法下,未来网下“打新股”可能会着重精选品种。机构如果在一年里获得2次至3次的配售资格,那对整年的“打新”收益来说就已经非常可观了。

  新办法更注重规范保荐机构的行为。承销商的履职尽责是新股发行的重要保障,新股发行市场化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都担负起自己的职责。这其中,承销商要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市场的信誉。

  而在具体操作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10多万股的获配数量将不复存在,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获得新股的数量有可能大大增多;另一方面在获得更多数量新股的同时,机构也要为自己的投资充分负责。

  市场的投资者和发行方应该怎么来适应改革?从发行人角度来看,发行人应当树立发行上市的正确理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股票定价要理性,要着眼长远的投资者关系维护。主承销商要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兼顾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从询价对象角度来说,应当发挥专业机构的特点,认真、审慎、专业地去掌握资料,分析研判、理性定价,进而对市场有理性的引导。从中小投资人角度来说要不断强化风险意识,不要盲目参与。

价格发现机制更科学

  询价机构在未来的多样化将改变目前单一类型机构主导新股定价的格局,未来新股IPO定价有望更趋于理性。

  

  扩大询价范围将改变定价格局。新办法实施后,高溢价发行将面临很大的压力,未来新股IPO定价有望更趋于理性。

  在采取措施提高询价机构责任感的同时,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并增强发行透明度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新阶段改革的又一亮点,其中询价机构在未来的多样化将改变目前单一类型机构主导新股定价的格局。

  根据新股发行的相关办法,目前的新股发行价格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是作为买方的询价机构配售对象报价的具体价格分布和总申购量的多少;其二是作为卖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此基础上的自主定价。

  目前,符合监管部门标准的询价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而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则是它们管理的相关资金账户和产品。从今年以来发行规模较大的几只新股情况看,20%至30%的询价机构为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等单一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同质化较为严重。

  对此,证监会此次提出的新措施包括: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将在未来逐渐改变新股定价中单一类型机构经常占据一半的局面。

  另外,在下一阶段改革中证监会提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出售新股过程更公平

  网上或者网下申购不足时,可以通过回拨和中止发行的手段解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方便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之间合理平衡。

  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需要更加灵活的发行承销机制与之配套。为此,新办法对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加了回拨事项和中止事由,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方便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之间合理平衡。

  回拨就是调整网上网下的发行比例,中止发行就是暂停发行。主要要求是: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

  在具体操作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标准,履行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建立一个本公司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在具体项目发行时,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同时公开披露挑选这些机构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这些机构投资者均由证券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据了解,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发布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具体指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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