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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
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主导地位

  本报讯 记者马立群报道: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予以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等内容。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自10月22日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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