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单一市场和欧洲单一货币的出现,推动欧洲的一体化进程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在欧洲国家政治、经济协调不断深入的同时,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政策,特别是社会保障政策协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相互协调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作为生产要素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人力要素得以跨国流动的基本条件;其次,在欧元区货币政策由欧洲中央银行统一制定、欧盟各国财政政策受到欧盟有关规定制约的情况下,过高的社会保障支出对财政的影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第三,社会保障政策受到各国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制约,各国政府在改革过程中都采取了谨慎态度,超国家协调则更加困难。
在社会保障政策协调方面,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已经在成员国之间达成了诸多共识,并出台了相应的协调措施。1951年签订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就对特殊行业中劳工的工资水平、生活保障、工伤、失业补助以及再就业提出了超国家的指导性意见。1957年建立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设立了有关工人及公众健康和保护的基本标准。同年通过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明确提出要增加劳动者在欧共体内的就业机会,建立欧洲社会基金,促进劳动者在欧共体内的就业便利以及在地域、职业选择方面的灵活性。在1986年通过的《单一欧洲文件》中,社会政策被作为重要一节。1992 年签署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更进一步提出了“欧洲公民”的法律概念,要求成员国更大程度地协调社会政策,规定欧洲公民享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从而成为迄今为止在最高层面上涉及欧盟成员国社会保障协调问题的条约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