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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刻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陈 伟

  新的《行政监察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对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新的《行政监察法》,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完善《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科学总结行政监察实践经验、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完善了举报等相关制度,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一,进一步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新《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另外在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第二,举报制度更加完备。新的《行政监察法》,完善了举报制度,强化了监察机关的责任,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年来,我们一贯非常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出台了很多具体规定。比如,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明确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也具体规定了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等制度。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有利于督促监察机关更加及时、负责地办理举报事项,有利于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从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监察机关提供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线索。

  第三,完善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这是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的完善。自2004年以来,根据有关要求,监察机关改革和完善了工作体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的地位。实践证明,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监察职能得到加强,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就是要将这些工作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第四,新的《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责作出了调整。新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职责。对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监察活动。对廉政情况进行监察,是指监察机关通过查办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来惩治腐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的监察活动。对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监察活动。经过多年行政监察实践,对行政主体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履行监察职能的主要方式,应当对这些予以明确。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监察机关承担政务公开、纠风工作的职责,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近年来,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了大量工作,目前,国务院纠风办和地方政府纠风工作部门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各级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将纠风职责在《行政监察法》中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监察机关依法深入开展纠风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第五,新的《行政监察法》还对监察机关的权限等作出了调整和修改。新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也就是说,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只要涉及有关行政部门、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的,有关行政部门、机构都应当予以协助,没有例外。

  此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一是“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廉政、勤政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再次发生。

  同时,新的《行政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的情况,监察机关有义务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也已经通过开设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为了督促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

  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这次修改的内容,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监察的自觉性。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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