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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券商融资渠道 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王 璐

  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作为对2005年《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修订,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个《规定》首次以2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期债和短期债,并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可以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要。

  相比于《通知》将次级债务作为清理整顿时期证券公司自救的一种手段而言,《规定》真正赋予了次级债务作为证券公司一种常规融资方式的地位,对于优化券商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杠杆水平,以及提高券商承销业务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券商综合治理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通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改善行业净资本状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原《通知》基础上,《规定》主要明确了下述5方面内容。

  一是区分长短期次级债务,明确不同类型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两种。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这类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计入比例仍沿用《通知》要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

  二是进一步明确借入次级债务的条件。《规定》明确,在规模上,《规定》要求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三是规范了次级债务偿还行为。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且未触及预警指标,净资本数额不低于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时的净资本数额;债权人将次级债权转为股权,且次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批准等。

  四是强化了信息公开,要求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并在实际偿还次级债务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有关偿还情况。

  五是明确监管职责,明确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进行核准。同时,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在核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申请后,不再对证券公司将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或抵扣风险资本准备再行核准。

  《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适应证券公司常规监管阶段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的行为,支持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规定》将原对次级债务3年及以上的期限规定改为3个月及以上,并将次级债务区分为短期次级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这意味着除了同业拆借、银行借款以及卖出回购之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借入短期次级债务获得短期借款,大大提升了券商短期融资能力。

  此外,《规定》还删除了对券商借入次级债存续期间向股东分红、进行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变更股东以及提高盈余公积金等方面的限制,使得长期次级债务真正成为常规性的融资渠道,这将激发券商积极采用次级债务融资的积极性。

  借入次级债务将直接提升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承销业务能力。《规定》指出,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目的是满足承销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借入后可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将有利于提升承销能力,对于资金实力有限的中小券商更具意义。虽然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被限制为不得高于50%,但借入次级债券仍将有效提升券商的净资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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